苏州中外合资公司企业登记申请
企业申请名称登记
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即申请名称登记。填写《名称登记申请书》和《名称登记表》各一份(不冠所在地名的名称为一式三份),并提交:
1.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2.合营各方所在国的合法开业证明。经所在县(市)工商局查询签署意见,报市工商局审核。经批准后领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应使用核准的中、英文名称。
企业申请名称登记,可由投资各方共同申请,也可由主办的中方企业申请。
一、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1.中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合资(合作)经营的意向,并由双方法人代表签署合资(合 作)意向书。中方企业根据意向书,编制项目建设书申报立项。
2.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合资(合作)双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由中方企业提出申报。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资(合作)双方共同编制合同、章程,经以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由中方企业负责申报。
4.合同、章程批准后,可向苏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领批准证书。
5.企业领到批准证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凭批准证书向工商局办理注册手续。从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合资企业即告成立。
二、 外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
苏州市设立外资企业,应由外国投资者委托苏州市的涉处咨询服务公司提出申请,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7.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我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经苏州市外经委批准后领取批准凭批准证书,然后凭批准证书在30天内到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三、 注意事项
1.投资比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额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技术投资:若以技术作价投入的,其作价值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并有相当的实物或资金作为投资。
3.出资期限: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必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注册资本的15%。一期出资的,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投入全部资金。对分期出资的企业,按注册资本大小,应在营业热照核发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将资本全部缴齐。具体为:a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1年内缴齐;b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1.5年内缴齐;c注册资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2年内缴齐;d注册资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3年内缴齐;注册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4.合资(合作)期限。合资(合作)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可以在30年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长合营期限应根据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期限而定;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约定合营期限的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距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5.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均由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会审核确认。
产品出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2)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包括企业自营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及其它方式出口),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总额的50%以下。
(3)当年实现营业外汇的收支平衡或有余(计算公式:年未外汇收支余额=上年结转余额+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本年营业外汇支出)。
先进技术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外资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的项目,并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
(2)是国内紧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或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
6、外资企业投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三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即
(1)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2)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
一、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印章);
5.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6.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 申请企业开业登记的分公司,经登记主管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凭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进行经营活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的办事处,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但只能从事联络活动。
三、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申请变更登记,其提交的文件、证明,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前应首先向海关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供减免税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仅限鼓励项目)、外经贸部门批准项目设立文件、企业成立批准证书、企业合同、章程以及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2.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供征免税申请表、进口发票、合同以及海关认为应提供的其它单证。
苏州海关减免税审批权限为:1998年1月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金额在USD200万以下的减免税审批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审批的初审手续。
申请开业登记
企业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工商局)领取)填写内容必须真实、详细,并由正、副董事长亲笔签署。申请日期写正式报送市局日期,需用钢笔填写,字迹端正,不得复印。
2.填写《董事长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工商局领取)董事长应亲笔签字,其签字向登记机关备案;需委派单位加盖公章;用钢笔填写,不得复印。
3.填写《联络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工商局领取),联络员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并与登记主管机关保持联络。
4.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用中外两种文字写成的,两种文本应同时提交;合同的所有附件也应同时提交。合同、章程签字人不是各方法定代表人,应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签字委托书。
7.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8.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9.合营各方所在国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或政府登记注册机关出具的登记注册证明)香港地区合营者如属有限公司的,应同时提交公司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台湾地区合营者如为公司组织的,应同时提交公司登记证和盈利事业登记证。
10.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投资各方(不论中、外方)凡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投资的,都应提交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中方使用国有资产投资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外方可提供由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用外文书写的应译成中文稿。
11.董事会成员名单和合营各方出具的董事委派书。
12.各方推荐正、副总经理的推荐书和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拟聘书。 不论中、外方推荐的人员,均不得是已经担任其他企业职务的人员。
13.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的简历和照片,外方人员可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其他有关部门证明。涉及征用土地的应提交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用电、用水应提交县以上消防部门同意证明;环境保护应提交县以上环保部门同意证明;涉及需要专项审批的项目或经营业务,需提交有关部门专项审批机关审批文件。
申请企业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才能凭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