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进出口商品检验
苏州进出口商品检验
进口商品检验
商检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对列入《种类表》盖的印章验放。
商检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商检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对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出口商品检验
商检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商检机构应当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
对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书或者放行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运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验。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产地证签证
商检局签发的产地证主要分为二类
1.一般原产地证书
2.普惠制产地证书
一般原产地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根据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申请签证前,企业应先到商检局办理注册。以后每次签发产地证书只要提供相关的申请单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即可。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根据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海关总署的联合通知,外商投资财产在办理通关前应到商检局办理报验,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通知单验放。货物经安装调试后,由商检局实施鉴定工作,并出具证书。
苏州商检局主要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外资企业的海关注册、备案
(一)、办理海关注册手续
1.到海关领取有关表格
2.递交以下单证:
⑴ 外经贸部门关于同意设立企业的批复(复印件);
⑵《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
⑶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⑷国税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⑸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⑹企业合同、章程;
⑺填写好的《企业情况登记表》、《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和《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并盖好公章;
⑻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企业负责人或主管报关业务负责人和报关员印章(或签字)备案文件。
(二)办理异地海关报关备案手续
1.应递交以下单证:
⑴《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
⑵《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⑶《企业情况登记表》;
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⑹企业合同、章程;
⑺银行开户证明;
⑻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企业负责人或主管报关业务的负责人印章印模。
(三)办理企业年审应向海关递交如下单证:
1.办理当地海关年审手续
⑴《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⑶《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
⑷《报关员年审报告书》;
⑸上年度《进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⑹《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
2.办理异地海关年审手续
⑴带好《异地报关备案证明书》和已通过年审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到海关做关封;
⑵携带《异地报关备案证明书》正本和关封至备案地海关办理年审。
进口保税料件的管理和核销
1.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时,应按海关规定递交有关单证。
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时应递交以下单证:
⑴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
⑵原材料进口合同、成品出口合同;
⑶为确定出口成品单耗所需的必要资料;
⑷属于国家管制商品,需交验有关部门的批件;
⑸外贸公司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
⑹海关认为需递交的其它单证。
办理来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时应递交以下单证:
⑴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部委直属总公司备案金额和辅料备案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的除外);
⑵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协议书);
⑶为确定出口成品单耗所需的必要资料;
⑷属于管制商品的则交验有关部门的批件;
⑸海关认为需递交的其它单证。
2.首次承接加工贸易的企业应交验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具体为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3.加工贸易合同征免比例的确定以及保证金台帐的设立。
⑴来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予以全额保税;
⑵保税工厂、保税集团进口料件予以全额保税;
⑶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料件予以全额保税;
⑷100%外销企业予以全额保税;
⑸对不具备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对口合同的进料加工,其进口的料件,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规定的比例予以确定保税额度。
4.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在执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若发生合同的延期、变更等事宜,除延期3个月以下,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外,应凭原审批部门的批准证明、变更合同以及有关单证到海关办理合同的变更手续,再凭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到银行办理变更、延期手续。
5.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调入单位应凭购销合同、调入、调出双方企业的《登记手册》分别向调入、调出地海关申请,双方海关同意后,持有关单证在调入地海关一次性办结调入、调出报关手续。《结转申请表》有效期为3个月,超期未办理结转或延期手续的,自动失效。因故终止结转,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调入、调出地海关分别申请终止结转,并将有关关封、单证退回。对资信不良企业及重点敏感商品的跨关区结转按转关运输办理。
6.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应在加工合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后一个月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在办理核销手续时应递交以下单证:
⑴《登记手册》;
⑵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
⑶进口料件使用表;
⑷自报核销书面材料;
⑸其它有关单证。
苏州的涉外金融服务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1998年金融着力适应支持服务于经济,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苏州金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也醒目变化。目前为止全市共有银行12家,外资银行1家,基本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经济结构成份、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多元化金融体系。全市金融机构达2000多个,从业人员达30000余人。1998年度,全面贯彻执行货币政策,增强监管力度,金融形势比较稳定,金融机构不断加大放贷力度,实现经济增长目标。全市金融机构年末存款余额达1112亿元,贷款余额为724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22%和18.6%。
从1994年开始,苏州市区加入全国电子联行结算网,相继所辖县市支行全面开通,利用高科技手段,极大提高结算效率,人民银行本系统的结算,当天即可入帐,跨行结算的资金在次日即可到帐,大大地提高了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从1996年6月苏州市首家外资银行——上海巴黎国际银行苏州代表处正式成立后,于1997年12月又成立了外资、独资日本住友银行苏州分行,进一步开通了苏州市与外商国际业务结算的渠道。为地方经济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金融环境,有力地支持苏州市国民经济的建设。
为了适应苏州走向世界,发展外向型经济,全市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亦蓬勃发展,共有432个,其中市区115个,市辖317个。外汇存款总额达13.02亿美元,外汇贷款总额为8.36亿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6727个,投资总额达268.3亿美元(合同外资),实际利用累计外资146亿美元。外商结汇总额达17.62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