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须知
1、名称登记:
(1)企业填写一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简称《申请书》。盖好印章,并附以下材料:
①项目建议书;
②有关项目建议书的批文;
③中、外双方营业执照(或复印件)各一份。
(2)名称登记前须经我局查询,获准使用后方能填写。
(3)《申请书》中"主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指中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外商独资企业的外方负责人。《登记表》中"企业类别"指"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申请企业"指中外双方企业。
2、注册登记: 按下列顺序要求报送注册登记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为我局下发,共一式三份);
(2) 批准证书(为市政府颁发,企业须提供批准证书的副本、原件);
(3)合同、章程须经市、区、县外经局或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4)合同、章程(必须由合营各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人签字并附授权证明书);
(5)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为我局签署);
(6)可行性立项报告批文;
(7)可行性立项报告(必须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附授权证明书);
(8)合营各方营业执照(中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须由当地工商局加盖公章,外方提交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合营各方资信证明;
(10)董事会领导人员推荐书(必须推荐到副总经理为止);
(11)企业领导人员履历表(照片齐全、盖章签字齐全、外方所荐中方人员还须中方单位证明。境外人员须提交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身份证件);
(12)有关消防、环保、相关许可证等证明;
(13)土地开发、使用、房屋租赁等证明。
3、登记表填写须知:
(1)注册登记表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简称《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表》,简称备案表;《企业领导成员履历表》,简称《履历表》;《联络员登记表》,简称《联络员表》。
各表下发数量为:《登记表》3份、《履历表》若干份、《联络员表》1份。企业按各表栏目认真填写、签字盖章后,上报我局(数量不够自行复印解决),《登记表》3份应原文上报。
(2)《登记表》填写请注意:
① 封面须由三资企业中、外双方正副董事长亲笔签名。
② 表中"投资各方认缴出资期限"是指三资企业在合同、章程中规定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所限定的出资日期和出资数额。填写时应原话写明。
③"合同有效期"指企业在合同、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期限。 ④"分支机构"一栏可不填。
⑤"登记主管机关审核意见"由我局填写。
(3)《法定代表人数》指三资企业董事长表。"委派单位"为推荐方单位。"法定代表签字"应为董事长本人签字。并注意提供近期免冠照片。
(4)《履历表》为三资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填写(含董事会所有成员)。注意填明"电话"等,以利联系。"拟任职务"指拟在三资企业担任何职务。"企业盖章"为推荐方单位盖章,并写明同意意见。外方所荐人员应由外方董事长本人签字或盖章。外方所荐中方人员应由该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干部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指该人员的上级任命机关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履历表》需贴该人员近期免冠照片。
(5)《联络员表》由与工商部门联络办理的人员填写,请注意填好"单位地址"、"电话"、"邮编",联络员应由该三资企业董事长认可。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机构登记管理须知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如分公司、经营部等)、办事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等)必须依法登记注册。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简历;
(6)隶属企业合营合同文本(独资企业提交章程);
(7)隶属企业的验资证明;
(8)房屋租赁合同。 此外,隶属企业若属国家限制项目还需提交接收地外经委等有关部门批文。
3.经审查,企业提交文件齐全,符合国家规定,分别依法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机构注册证》并核收注册费300元人民币。
4.企业提交的文件中,必须注明设立分支或办事机构的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负责人等要素。
5.对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并在报纸、电台发布广告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工商部门将依照国家法律,给予责令终止其经营、业务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或擅自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或出租、转让执照,或擅自复印执照的,将按国家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投资登记管理须知
1. 投资条件:
(1) 外商投资企业认缴出资额已缴足;
(2) 已完成原审批项目;
(3) 已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2. 投资比例:
(1)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外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2)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外资企业不得投资;
(4)外资企业向其他公司投资时(包括向非公司企业投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在内。
3.外资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申请报告;
(2)公司董事会决议;
(3)企业资产负债表;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6)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 原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市工商局出具该外资企业具备投资资格的证明,并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收件机关、用途,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