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指南
税务登记办理程序(开业登记)
1、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持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审验符合规定的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全表中项目并签章后,交原窗口办理。
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成立批文及其复印件;
(2)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3)提供开户行及帐号证明及其复印件;
(4)提供法人代表(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5)提供验资报告及其复印件;
(6)提供经营场所证及其复印件;
(7)提供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本市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1)提供本市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提供总机构的地税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提供分支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4)提供经营场所证明及其复印件;
(5)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的核算形式以及是否单独纳税的证明;
(7)单独纳税的分支机构(非法人)还需提供开户行及帐号、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外地企业来宁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办理
(1)提供南京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
(3)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地税登记机关核发给总机构总的《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成员及其企业分支机构,要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地税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必须是原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总机构为汇总纳税企业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4)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经营场地、银行开户证明;
(6)提供分支机构的代码证书;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变更税务登记的办理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经审验符合规定的,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全表中项目并签章后,交原窗口办理。
(1)提供原税务登记证(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原件);
(2)提供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表和工商执照及其复印件;
(3)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办税员证》;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提供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提供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购领发票程序
凡需购领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刻制的"发票专用章";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持(1)经办人身份证明;(2)税务登记证副本;(3)《办税员证》;(4)发票专用章;(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提出书面购领发票申请,并据实填定《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人员收到纳税购领发票审批资料后的当日,核定其购票的品种及其月用票量,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打印和发放《南京市统一普通发票领购手册》,同时根据纳税人《统一普通发票领购手册》限定的购领发票种类、数量发售发票;同城不单独纳税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发票应由其总机构供给,而不能直接向地税局申请购领发票。
实行验旧售新办法,即由购票人填写《发票购领申请单》,发票管理窗口对其上期使用过的发票存根予以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凭纳税人持的《发票领购单》和《办税员证》,按购用手册上核定的品种及数量限量供票。对不符合规定的按发票处罚规定程序办理后供票。
自印发票程序
已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票单位,发票管理窗口可受理纳税人申请:
(1)发票年使用量较大(月平均使用量达20本以上);
(2)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企业业务需要;
(3)其他特殊原因。
企业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税员证、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及自拟发票草样(一式三份)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进行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制《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初审盖章后,纳税人持(1)书面申请报告;(2)《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3)发票草样到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审批,经市局发票所审核同意后,交付税务机关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发票印好后,纳税人持支票到征收管理处结款。
纳税申报方法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申报期限主动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由纳税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可采用电子申报、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以自愿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进行纳税申报。
实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办税员必须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申报。
纳税申报施行办税员制度。办税员由纳税人书面推荐,并承诺就办税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推荐的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予以认定,发给《办税员证》。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全市纳税人提供“一站”服务,申报征收、登记管理、发票管理、受理反馈、咨询宣传等各种日常办税事项集中在办税服务厅内完成。
在实行税款征收无纸化的部分地税分局,纳税人凭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到工商银行所属的对公业务网点开设税款预储帐户。企事业单位使用《纳税申报手册》申报时,必须按月如实填写各税种多联式申报表,并在纳税人声明中填写税款预储帐号,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申报联、回执联,存根盖章后退还纳税人。申报表回执联与银行划款后出具的"委托付款凭证"回单共同作为完税凭证。
纳税人办理申报程序
1、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程序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的法定手续。《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内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
(1)由专门办税人员持《办税员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纳税人当月无营业收入或者处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的,也必须按期申报;
(3)纳税人必须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盖单位公章,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就其申报的内容,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的申报纳税程序同上。
2、纳税申报违章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由税务机关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按每日50元标准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未如实申报造成偷税的一经查实,予以行政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3、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纳税的,必须在申报期限的前三日内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含下列内容:(1)书面申请报告;(2)《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人应在申报期最后一日上午到受理反馈窗口领取批复,按批准的申报纳税期限办理申报纳税。对纳税人未及时查询批复结果造成的申报逾期、税款滞纳,税务机关按违章对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4、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程序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五日前(税款数额较大的,必须在申报期结束十日前)向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下列内容:(1)书面申请报告;(2)《税款延期缴纳申请审批表》;(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人应在申报期最后一日上午到受理反馈窗口领取批复后,按批准的缴款期限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未按规定时间查询批复结果造成滞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按违章对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局长批准。
5、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的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般十五日内),可同时按每日50元的,最高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税款,对逾期未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应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纳税人申请并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逾期仍未缴纳,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程序
对照有关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款和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领取《减免税申请表》,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减免税资料。包括(1)书面申请报告(应注明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资料数据、申请减免的税种、预计税款、减免税的所属时期及减免税理由等);(2)减免税申请表;(3)各税种减免税操作规程规定应报送的其他资料。纳税人经批准的减免税,可根据批复调整有关帐户,并进行帐务处理,对批复前已征税款,可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窗口办理退税事宜。但在没有收到税务机关的批复之前或税务机关未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仍应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7、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是否受理复议,对受理的复议于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保全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上述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纳税人申请停歇业程序
纳税人停歇业,必须在停歇业之前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审批窗口填写"停歇业申请表"一式二份,注明停歇业原因、期限等内容。
纳税人在停歇业期内可暂不进行纳税申报,但下列两种情况,应进行纳税申报。(1)停歇业期限不足整月的月份;(2)在停歇业期限内提前开业的。
凡从地税局领购发票的纳税人,申报停歇业同时,必须将《发票购领手册》和未缴销的空白发票交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进行缴销,受理人员应在《发票购领手册》上加盖"暂停供应发票"章戳。退还纳税人保管。
共管户办理停歇业时,同时应出具国税局的停歇业资料。
停歇业期间仍从事生产经营又未申报纳税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纳税人停歇业期间开业或停歇业期满后开业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