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注册
南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须知
一、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企业的改制方案。其中应明确企业净资产数额及清产核资情况即资产处置意见、改制后的企业股东投资情况。
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改制方案的决议。
三、改制企业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资产评估。 企业改制应以净资产出资。原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资产评估。
1、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
2、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报告、评估报告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定;涉及到城镇集体资产的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涉及到“假集体”甄别,要经地税部门(清理甄别领导小组)办理清产核资,出具产权界定书,并经原挂靠单位确认。
3、企业资产转让、出售必须办理资产交割、转让的协议书,并经公证部门或验资部门确认。企业以零资产或以低于其净资产的价格转让出售改制,必须经当地政府或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对于净资产为零或为负数的企业改制,收购方以及其他股东必须重新投入资本金,改制后企业的资本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4、原有企业产权主体暂时难以界定,根据原企业的经济性质,经政府授权,由其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代行股权。
5、清理债权债务,落实金融债权。 整体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要经过原股东和新股东同意,由改制企业承继;分块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要经过原所属企业与改制后的企业共同商定,明确债务的继承人,上报工商部门。
企业提交经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确认的金融债权担保文件。
南京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南京新开业企业领照须知
1、新开业企业或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必须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凭本人的身份证件前来领取,确因特殊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未来的,可由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也可)和本人的身份证前来领取。
2、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外之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其领照人可以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但领照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企业介绍信。
3、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领照人还须提交全部原企业执照正本和副本;若系企业名称变更,领照人还应将企业原有印章交发照人,切角并在注册书上加盖印记。
4、领照人必须对所领执照的内容进行校阅,若无异议应在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上签字。
5、领照时,应先在电脑公告屏上查找企业名称,并记录下执照注册号,提交发照人。
6、领取营业执照须缴纳一定的费用。
外地企业来南京设立分支机构须知
1、到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2、持盖有登记机关证照管理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所在地的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南京企业营业执照使用须知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置于住所醒目位置。
2、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换发新照。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3、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同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记。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不得在营业执照上粘贴除年检标记以外的任何东西。
5、企业因办理有关报批、备案手续或其他原因需向有关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复印,并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登记机关专用章,否则该复印件无效。
6、《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应立即在报刊上登载有关启事,声明所遗失或损毁的营业执照作废。企业必须凭营业执照的遗失启事,并填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补办申请表》后,方能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新照。
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处3万元以正气罚款;公司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企业不得自行复印营业执照,凡未经登记机关许可擅自复印的,一经发现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领取营业执照前须经有关部门专项审批的部分生产经营项目
1. 种子生产、经营(农林局);
2. 农药生产(化工厅);
3. 食品(含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防疫站);
4. 药品生产、经营(卫生局、医药管理局);
5.兽药生产、经营(农林局);
6.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烟草专卖局);
7.盐业生产、批发(盐管局);
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劳动局);
9.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公安局);
10.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公安局);
11.化学危险品(含石油)生产、经营(化工厅、商业局);
12.地质勘探及采矿(地矿局);
13.金融业务(人民银行);
14.金银收购、金银制品加工、经营及从废料中回收金银(人民银行);
15.民用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业务(民航局);
16.旅行社(旅游局);
17.特种行业(旅馆、印刷、废旧金属收购、文化娱乐、浴室)(公安局);
18.邮电通信企业(邮电局);
19.图书报刊和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版、发行销售(广播电视局、文化局);
20.水路运输、客运(交通局、公用局);
21.进出口贸易(外经委);
22.娱乐场所(文化局);
23.经营文物(文物局);
24.期货经纪公司(国家工商局);
25小轿车经营(国家工商局);
26.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政局、审计局);
27.房地产经营(建委);
2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经营(广播电视局);
29.广告经营(工商局);
30.商标印刷(工商局);
31.报关企业(海关总署);
32.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司法局);
33.国有资产评估(财政局);
34.环境保护(环保局);
35.成品油批发、零售、加油站(计经委);
36.搬运装卸(交通局);
37.电话业务(电信局);
38.邮票、集邮品业务(邮政行管办);
39.种畜禽(多经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