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投资贸易指南
江苏投资贸易指南


南京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操作流程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颁布了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登记办法》)。南京市外经贸局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注册地在南京市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现根据《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操作流程。


一、 注册地在南京市的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我局办理备案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按本流程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一)网上填写并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登录我局网站(http://www.njboftec.gov.cn),或直接进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网上填写并报送《登记表》,填写方法详见“附件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注意事项》”。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网上报送的同时,应将填好的《登记表》正、反面内容按网上的固定格式打印在一张A4纸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 将下列备案登记材料(一式一份)送/寄至我局贸管处:
1、 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并打印的《登记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免交);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三)我局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站上“经营者查询”栏内查询备案登记结果,状态为“有效企业”者,可凭本单位介绍信、领表人身份证(原件)前往我局贸管处领取《登记表》。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三、变更程序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通过登录我局网站http://www.njboftec.gov.cn,或直接进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下载空白电子《登记表》填写(不允许手工填写)、打印后,比照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我局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将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四、注销和撤销说明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二)对商务部决定禁止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我市对外贸易经营者,我局将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备案登记办法》和本操作流程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五、其它事项

(一)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遗失《登记表》的,应在《国际商报》或《新华日报》上发布遗失启示,凭遗失启示办理《登记表》的补发手续。

(三)本流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比照本流程第三条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四)我局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不收取费用。




南京市外经贸局贸管处

地址:南京市建邺路148号
电话:025-84211296 邮编:210004
传真:025-84508555 Email:mgc@nj.gov.cn



附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doc









关于申报2007年江苏名牌的通知


各类外贸企业:

根据省外经贸厅的通知,2007年江苏名牌的申报工作已经开始。今年江苏名牌的申报在行业的划分上,做了新的调整。“外贸流通业”从“批发和零售业”中分离出来,单列为一个行业。具体的申报要求和条件,请有关企业登陆省外经贸厅网站,在“出口品牌建设”一栏下载《关于做好2007年江苏名牌申报工作的通知》(苏质技监发[2007]155号)和〈〈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江苏名牌申报评价指南》的通知〉〉。

我市的江苏名牌申报工作由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为切实推动外经贸行业的品牌建设,提高出口品牌在国内市场的美誉度,各类外贸企业要重视江苏名牌的申报,按照《关于做好2007年江苏名牌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抓紧申报江苏名牌。

我局将组织市属外贸企业集中申报江苏名牌,并做好相关企业申报的服务工作。 请各市属外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并于7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送我局。
南京市外经贸局联系人:曲振毅(综合处) 电话:84211232


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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