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申
办 指 南
接单、发证时间 :
为了规范办公秩序,便利相关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我局《免办证明》接单、发证时间统一为每周一、三、五下午,地点为一楼大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及其它有关《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的文件要求,为了方便省内进口企业办理有关工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申办指南。
第二条 江苏省内企业向我局申办《免办证明》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免办证明》工作由江苏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其中苏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企业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零部件的(凭手册)已经授权委托苏州检验检疫局办理。
第二章 办理
第四条 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可以申请《免办证明》。
1、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品进行处理。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申请人应证明其有相应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并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申请时应提供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须提供最终用户向其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或最终用户。这些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本款也适用于少量在用产品出口维修后复进关的情况,但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出口维修后复进关免办的申请人应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应提供当时出口时的有关单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设备/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进口成套设备夹带3C范围内产品不属申办免办范围,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入境验证的文件处理。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暂时进口的时间。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江苏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为了便于出口退货调查,属于出口退货的请到我局检监处办理相关验证手续。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江苏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第五条 各种类别产品申办时应提供的材料:
| 序号 |
类别 |
应提供材料编号 |
备注 |
| 1 |
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
a b c d e g h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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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
a b c d e f i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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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
a b c d e f j o |
根据情况需提供k |
| 4 |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
a b c d e f i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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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a b c d e f h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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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
a b c d e f h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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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a b c d e f h l n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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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凭手册) |
a b c d e l m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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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式申请书;正式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的有关情况介绍、说明;申请免于办理认证的产品的特点;申请免于办理认证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证明这些原因、理由的证据;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做出保证承诺,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对资料真实性的调查(如检验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对资料真实性进行调查时)。
b 进口商品清单(一式两份);
c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d 办理人员介绍信,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则提供正式委托书;
e 进口外贸合同复印件,有发票、提单的提供相关复印件;
f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即可);
g 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h 一年内以《免办证明》已进口的产品的处置情况说明;
i 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
j 损坏件安装在设备上的照片和清晰显示损坏件标志/铭牌的照片;
k 维修协议或者返修件出口时有关单证;
l 整机出口合同;
m 海关手册(出示正本,留存复印件);
n 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
o 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第六条 办理流程为3个工作日,对于要求资料整改的,从符合要求的整改材料收到之日起算。
第七条 《免办证明》过有效期需要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应提交延期申请,申请中需要说明清楚延期的原因及已经进口产品的状况,并提供尚未进口的产品清单。
第八条 额定电压36伏以下电器产品,车辆、船舶、飞机用的电器产品以及其它不属于3C实施规则具体范围的产品不能申办《免办证明》,进口时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按入境验证的相关文件要求放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江苏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将组织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对《免办证明》进行后续监督抽查,相关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配合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1、符合免办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产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办证明》的;
3、获得《免办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指南由江苏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南自2005年4月1日起生效,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有新规定与本指南要求不一致的,则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的规定为准。
附:申办联系方式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地址:南京市中华路99号1310室
邮编:210001
电话:025—52345075
联系人:王实富、曹苏榕、石巍、王洪义
苏州检验检疫局机电化矿处
(苏州局辖区内的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零部件的)
地址:苏州市三香路1128号
邮编:215004
电话:0512-68283426,0512-68283470
联系人:钱菊根、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