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投资贸易指南
南京投资贸易指南


申请在江苏省内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需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申请书:由境外机构或企业法人签署的正本文件二份(其中一份交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一份交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南通、连云港设立的则在该市办理>)。内容包括该企业的简介、申办理由、常驻代表机构法定名称、业务范围、常驻代表姓名、常驻期限、地点(须涉外宾馆或饭店、写字楼,非涉外场所须市级公安局出具同意证明文件)。

2、授权书:由境外机构或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对常驻代表的授权书正本文件二份。要求注明常驻年限。

3、银行资信证明文件:须境外企业所在地金融机构出具的正本文件二份。内容包括开户日期、资金位数、资金往来信誉等情况。

4、企业合法开业证明书。由境外企业所在地注册署出具的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香港企业须提供企业注册证明书和有效的商业登记证。

5、外籍人员的个人简历、护照及身份证的影印件一式二份、免冠照片四张。凡聘用中国公民任首席代表或代表须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人员政审材料正本。

6、企业法定签字人的签字公证证明材料一份。由企业所在地律师部门(相当于国内公证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工商部门需要)。

7、填写承办单位审批表及境外企业常驻机构申报表格。

8、常驻机构常包(租)房协议。

9、常驻机构三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延期的,须提前一个月申请,报送所需材料并附工作小结。

二、审批程序

1、外国企业(含香港特区企业)直接向拟设立常驻机构所在省辖市的外经贸局审定有资格的承办单位进行咨询并领取必要的表格、材料。

2、填妥表格并备齐材料后直接递交承办单位。

3、承办单位审查材料后报所在省辖市外经贸局初审,初审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由辖市外经贸局经报省外经贸厅指定的承办单位,再将复合材料并送对外合作处按程序批准,省外经贸厅从接到齐全的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批准的,通知外商,领取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也给以说明理由。

5、领取批准证书,必须由首席代表本人前往领取或书面委托代表前往省外经贸厅对外合作处正式谈话。

6、台湾省企业设立机构,须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其程序和时间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办理经贸团组出国(境)任务批件、确认件提交材料及程序


一、申请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出国赴港澳团组审批表(附格式);

2.出访人员名单(附格式);

3.申请单位公文(须含出访人员名单等情况);

4.外方邀请函的传真复印件(如出访数个国家,则需每个国家的邀请函);

5.其他有必要提供的说明材料。

二、申请办理出国(境)任务确认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公文(须含出访人员名单);

2.出访任务批件;

3.出访任务通知书;

4.外方邀请函的传真复印件(自行办理护照、签证时);

5.其他有必要提供的说明材料。

三、以打印方式,逐项认真填写“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表”和“出访人员名单”。申请单位须为全称;团组名称不能反映出访任务时,应简要说明出访任务,在外天数应填写总天数及在各出访国天数;如所申办批件除省外办、有关银行外,还须抄送其他部门,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出访人员如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并有兼职的,必须填写其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职务。

四、请示文须符合公文规范,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出访任务,团组人数及带队人员和出访人员名单,出访国别、地区、在外天数、邀请单位、费用负担情况,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

五、各种材料除出访人员名单外均需一式两份;出访人员名单视具体情况提供,最少10份。

六、申请单位为向省外经贸厅报送请示文的单位,必要时必须是组团单位的主管部门。

七、出访人员在外天数、出访国别不同时,请在出访人员名单中分别说明。

八、出访组团成员内如有外省单位的,应在出国赴港澳团组审批表备注内说明,以便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

江苏省利用外国投资的主要形式


(一)外商直接投资


   1.合资经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各方投资者须在合营合同中明确各方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在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中外各方投资者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和工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2.合作经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可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的条件,并在利润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方面明确合作各方的权责与义务。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厂房与建筑设施、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独资经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用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自主经营,所获税后利润全部归投资者所有。

  4.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可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

  5.合作开发 依据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与外国公司合作勘探石油、煤炭资源项目。


(二)其他方式利用外资


  1.外国政府贷款 一般是工业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双边政府贷款,利率优惠,贷款期限较长,一般长达20—30年,主要用于工业,基础设施项目。国家财政部是开展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窗口。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世界银行贷款的对外窗口是国家财政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亚洲开展银行贷款的对外窗口是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的对外窗口是农业部;日本输出入银行能源贷款由中国银行负责对外。

  3.出口信贷 指出口国政府为后盾,通过银行对出口贸易提供的信贷。出口信贷按接受对象的不同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其中:买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出口方银行提供的商业信贷。

  4.外国银行商业贷款 借用国外商业贷款,国家规定由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部分地区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金融机构对外办理。

  5.对外发行债券 我国政府机构或企业在境外资金市场发行的以外币为债券面额的有价证券。

  6.对外发行股票 此种股权融资方式分为二类:一类为境内上市境外机构与个人以外汇认购的人民币特种股票称B股;另一类为境外上市股票,在香港发行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称H股,在美国发行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称N股。

  7.国际租赁 国际租赁公司垫付资金购置用户所需设备,租赁给用户使用,用户定期支付租金。设备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在租赁期内归承租人。


来源:外经贸厅信息发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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